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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豪门千金_分卷阅读_34

  田老太太的透过田致远表达的意思是房子店子包括孙女儿都是田家的——因为她听说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要付抚养费,养孩子又不花什么钱,反正有他们吃的就有田一米喝的,总不会饿死她,这样祝庭瑜一个月至少要给他们二三百块钱吧?她闺女儿在这儿养着呢——反正他们是没钱给抚养费的。
  姚律师有个上小学的女儿,疼的跟眼珠子似的,公公婆婆也把小丫头片子当成了宝贝,最看不惯的就是虐待孩子,因此一听就怒了,这种事情听别人说再多次,也不如亲耳看到一回,她压抑着心头怒火说道:
  “反对!”
  “反对有效,请原告陈述理由。”
  “谢审判长。”
  “七月八日上午,被告母亲曾经说过一句话:‘你算个什么东西?大人说话哪有你插嘴的份?怪不得这么野,什么样的娘教出什么样的丫头片子,你娘没本事笼住自己男人怪得了谁?当年要不是你娘不要脸缠着致远,致远也不至于跟咏华分开十几年,害的咏华受了这么些年的罪,自己生了个丫头片子,咱从来就不认你。’”
  “我想请问被告,您的母亲当初是不是说过这句话?我说的话可有一个字的删减?”
  田致远有些颓然:“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当时……”
  姚律师打断了他的话:“被告请注意,请不要多做无用叙述,您只需要回答是还是不是,有还是没有即可。”
  “……”
  田母豁然从旁观席上站了起来嚷道:“你瞎说,我根本没说过这话,你这是污蔑,你个不要脸的,祝庭瑜给你了什么好处你要帮她说话?”
  旁观席上田家人顿时开始交头接耳,整个法庭乱成一团。
  审判长不得不敲了敲法槌扬高了声音道:“肃静,肃静,旁听人员如果再扰乱法庭秩序即刻赶出法庭,警告一次!”
  一听要被赶出去田母赶紧坐了下来,只是脸上还是有股愤愤之色。
  法庭重归安静之后被告方律师也叫了反对:
  “请问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母亲说过这句话?”
  当时田一米已经关上了门,除了祝庭瑜母女剩下都是田家人或者与田家一条线的比如白咏华,而门外偷听的人也只能模模糊糊听到根本做不得准,田致远请的律师也是个门清的,一看就知道这官司必败无疑,况且田家父母不仅说了过激的话还动了手,但他没办法推脱,田家跟他是拐了不知道多少弯的亲戚,中间人情托人情的,根本没法儿拒绝,只能让他们对某些不利的言语行为一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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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是说审判长,港台是法官大人,具体庭辩的我参考了一些tvb的司法电视剧,当然跟实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考据党慎拍,当架空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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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六四章 录音笔
  姚律师微微一笑:“证据,当然有!审判长,我请求呈上证据……”
  “准!”
  证据就是一只小小的录音笔,姚律师拿起录音笔四下展示了一下,田致远的律师心下一沉,田致远有些茫然。
  田母却不知道一支笔能当什么证据,她想大声说话又怕被赶出去只好和边上的人低声道:
  “笔有什么好看的?十根笔我都能给他弄来。”
  “就是,弄根笔当证据,糊弄谁呢~”
  ……
  录音笔一出现庭下就是一片嗡嗡声,审判长不得不再次敲响了法槌:
  “肃静,肃静,法庭之上不得喧哗!”
  姚律师看着田致远的茫然正色道:
  “我的另一个当事人田一米,今年十四岁,还是个初中生,放暑假的时候跟老师去京城玩,小孩子对电子产品很有兴趣,在老师的陪同下买了不少电子产品,包括当前刚上市没多久的笔记本电脑、随身听、软盘、各种游戏碟片、数码相机等等,当然也包括了这支——录音笔。”
  “小孩子好奇心强,想拿回去跟自己母亲显摆显摆,谁知刚回家就遇到被告与其家人在家里大闹,我的当事人田一米在与被告争执时不小心打开了录音笔,录下了这段录音,现在请大家听一听。”
  随着录音笔里清晰的争吵声再现,法庭里静谧一片,只能听到或急或缓的呼吸声。
  录音听完,田致远脸色惨白一片,田父田母田致恒田二婶都是一脸不可思议,他们根本不明白,为什么一支笔也能录下别人的话。
  田致远的律师又叫反对,审判长准了:
  “《xx法》第xx条xx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影音材料不能做呈堂证供,这只录音笔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审判长,我想代表我的当事人问原告几个问题。”
  “准!”
  “谢谢审判长大人。”
  “请问被告,您与第三者白咏华事发的当天我的当事人之一田一米是否在场?您只需要回答是与不是,请不要说与本问题无关的话。”
  “……没有。”
  “请问被告,我的当事人之一田一米学习成绩是不是非常好?人是不是很聪明?”
  “……是。”
  “请问被告,您是否有考虑把您与第三者白咏华的关系在未离婚时告诉自己的女儿?”
  “……没有。”
  “请问被告,您现在所住房屋是否是祝庭瑜用做生意的钱在你和你的父母都反对的情况下坚持购买?”
  “反对,这个问题与现在要说的证据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田致远的律师差点气死,再这样下这官司不用打就输了,还什么都得不到,要知道对方的当事人之一可是个孕妇,这种情况下法庭都会偏向原告的。
  “反对无效,原告律师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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